明正典刑——明:表明;正:治罪;典刑:法律。依照法律处以极刑。旧时多用于处决犯人的公文或布告中。
明刑不戮——指刑罚严明,人民就很少犯法而被杀。
明刑弼教——弼:辅助。用刑法晓喻人民,使人们都知法、畏法而守法,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。
僭赏滥刑——赏的不是有功的人,罚的不是有罪的人。泛指赏罚不当。
以刑致刑——对重罪施以轻刑,则罪犯无所畏惧,其结果将导致不断用刑。
以刑止刑——犹以刑去刑。
以刑去刑——用刑罚遏止刑罚,意指从重量刑,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法,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。
严刑峻制——犹言严刑峻法。严厉的刑罚和严峻的法令。
刑余之人——余:以后。指太监或受过宫刑的人。也指其他受刑致残的人。
刑于之化——指以礼法对待。后用以指夫妇和睦。
刑期无刑——刑罚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,从而达到不用开的目的。
刑措不用——措:设置,设施。刑法放置起来而不用。形容政治清平。
威刑肃物——以严刑使人恭顺。
隆刑峻法——指刑法重而严。
讳兵畏刑——指慎于用兵和用刑。
果刑信赏——指赏罚严明。
繁刑重赋——过重的刑罚和繁多的赋税。
遁天之刑——指违背自然规律所受的刑罚。
当刑而王——谓先经受磨难而后飞腾黄达。
政简刑清——旧时形容法令简,社会风气好,犯罪的人少。常用作称道地方官政绩的话。
严刑峻法——峻:严酷。严厉的刑罚和严峻的法令。